100.致莫·伊·弗鲁姆金 (7月20日) 

  致弗鲁姆金
  
  7月20日
  
  7月20日看了您的来函 78
  
  同意您的意见:不能允许合作社抬高农产品价格。但您应当在这方面提出完全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关于肉类合同问题也是这样。请注意合作社工作的结果并拿出具体建议来。
  
  列宁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48页


  注  释

78 指莫·伊·弗鲁姆金1921年7月17日来信。他在来信中反对列宁提出的并由人民委员会于7月15日通过的《关于由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组织商品交换》的决定。该决定给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和它的各个机构在决定价格方面以很大的自由(见(《列宁文稿》第17卷1921年7月15日《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作的笔记》)。——88。